你還在相信「嘴巴說不要,身體倒是挺誠實的」嗎?
小心你的自作多情,變成有期徒刑!
最近不少跟性有關的新聞,
這次讓吉律來聊聊什麼是強制性交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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🎸刑法10 + 221強制性交罪
拿身體或任何東西 #進入他人性器或肛門 都是性交,嘴巴不是這兩種地方,但 #口交 當然也是性交。
所謂的強制,包含強暴(暴力)與脅迫等 #違反意願 的手段,而法院的認定很寬鬆,就算你沒動手,只要你讓人想做什麼卻做不到、想逃卻逃不了,就是強制。
🎸怎樣算強制?
一般而言,是不是強制性交很明顯,吉律找一些反例來告訴大家,什麼樣才「不算」強制。
❓被告說「不要走」原告就不走了?
小吉雖然告訴檢警自己有推擠抗拒、有向被告說不要。但根據調查,在前往旅館途中,小吉有多次機會使用手機,也可向櫃台呼救;被告洗澡時,也可逕自離開;嗣後與被告仍有傳訊息來往。因此法官認為不是強制。
❓「不好吧,我沒跟男友外的人過」?
小吉凌晨用交友軟體聊了幾小後與被告出門夜遊,後來到旅館過夜。雖然小吉說自己是被強迫的,但根據調查,小吉並沒有被限制自由,當天更與被告同床共眠,嗣後驗傷亦無異狀,法官因此認為小吉的話不能信,認定不構成強制性交。
🎸簡單來說,在判斷有沒有強制時,法院不僅看「當下的反應」,也看「事件後」、「報案時」的反應,綜合評估是否存在強制行為,不會單看一方證詞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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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律找了找強制性交幾乎都是有罪判決,不構成強制性交的案子,多為事後反悔型,或是害怕被親人指責而誣告性侵。也就是說,幾乎沒有那種「我以為對方也想要」的案件獲判無罪的。
吉律找這些案子給你聽,不是要教你怎麼不被告,而是希望大家不要被一時慾望沖昏頭。
有沒有與你做的意願,在法院來看,只要言語上有表明「不要」,肢體上有「拒絕、抗拒或推擠」,你再進一步行為就會落入強制的範疇,千萬不要拿「嘴巴說不要,身體倒是挺誠實的」來催眠自己,以為自己很有魅力,而誤入歧途。